根据上海市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》和《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》的规定,结合临港地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适用对象
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设立的,落户临港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课程学校、高端医疗机构、特色专科医疗机构、市区示范性中小学、高校附属中小学的投资运营主体。
第二条 扶持标准
(一)对上述教育医疗机构提供投资总额1%的一次性开办费(最高不超过500万元)。
(二)对盈利性教育医疗机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,给予全额的扶持。
(三)对上述非盈利性教育医疗机构的供地,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采取划拨方式;对盈利性教育医疗机构的供地,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,严格控制土地成本。
(四)上述机构引进的人才,优先享受临港“双特”政策中关于高端人才引进奖励、落户与居住证积分加分制度与保障房等优惠政策。
第三条 审核流程
(一)听取申请单位情况说明并审核上报材料;
(二)由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牵头,综合计划办公室、财政办公室、开发主体等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,提出支持建议方案,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;
(三)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结果,正式批复申请报告。
第四条 附则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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